发布于 2024-06-23
1、《办法》共六章、30条,主要就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内容包括:总则。主要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概念的界定,以及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
2、历时两个多月的意见征求之后,7月17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地,相较于意见征求稿,正式出台的《办法》在互联网贷款的贷前调查这一部分做了相对的条件放宽,税务、社会保险基金等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
3、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4、金融管理部门始终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导向,支持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与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合作,同时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目前,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销售相关产品受到相应监管。
5、保监会就《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2日起实施。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目的。信息披露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
6、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分析师陈莉告诉《法人》记者。 “互联网金融监管难产许久,政策一出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是一大利好。”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为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打开大门,发展之初问题诸多,需要市场驱动的同时也需要政策的助力,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法律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
根据“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办法》主要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的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年7月26日中国保监会已印发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首先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了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律临查询得知,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的相关规定,应向网站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58同城网站运营公司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故拨010-12315,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
工商部门。投诉电话号码12315。投诉后,工商部门会就展开调查,给予调解处理。如果处理不了,你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的相关规定,应向网站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因为58同城网站运营公司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故建议拨010-12315,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
法律分析: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1、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2、法律主观:政府性融资担保是指由政府出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为实现政府政策性目标而设立的担保公司,包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出口信用担保公司、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农业担保公司等。
3、法律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4、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法律客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条例》拟从源头抓起,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